近日發布的《關于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指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所持股國有控股企業中,符合條件的可優先支持同時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薪酬分配差異化改革等其他改革試點,充分發揮各項改革工作的綜合效應。
“為確保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改革試點取得預期成效,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與運營公司在子公司混改進程中,必須更加重視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新引進的戰略投資者,要從行業影響力、公司治理水平、業務協同與互補等角度嚴格進行考察與甄選,確保通過混改能實現國有資本與社會資本的優勢互補,推動混改子公司治理水平提升與財務績效改善。
值得關注的是,《意見》在治理結構方面明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不設股東會,由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可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按照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設立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周麗莎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稱,從上述規定中可以明確看出,因為在集團層面,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不設股東會,由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可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因此,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只能在其所持股的國有控股企業中進行,而不能在集團層面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