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評價體系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2號——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近日發布,相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指引》通過綜合評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規范運作情況,進一步提升市場透明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吨敢吩O置了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北交所表示,在審核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等事項時,會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納入考慮范圍。
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根據《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內容在聚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性、有效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投資者關系管理、投資者回報、履行社會責任等事項,引導公司建立提升投資價值的長效機制、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北交所將堅持嚴監管、零容忍態度,引入涵蓋違法違規、風險事項、治理缺陷等內容的“負面清單”,督促上市公司不斷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在投資者關系和公共關系管理方面,北交所將重點關注上市公司是否主動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向投資者介紹情況、回答問題;是否接受證券研究機構對公司進行調研,并由證券研究機構出具研究報告,加強投資者對公司所在行業、商業模式、業務亮點等方面的理解;是否充分重視輿情管理工作,建立并有效執行輿情管理制度,指定高級管理人員與專門部門負責,及時核實市場關于公司的報道、傳聞并主動澄清市場和投資者關注的問題,最大限度降低負面影響等。
根據《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設置A、B、C、D四個評價等級,評價基準分為80分,在統一基準分基礎上予以加減分進行初始評級,再通過“負面清單”修正評價結果,增強評價的有效性,90分以上的為A,80分(含)-90分的為B,60分(含)-80分的為C,低于60分的為D。
在評價流程方面,《指引》顯示,每年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結束后,北交所將對上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評價,評價期間為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由上市公司在評價期結束后5個交易日內,對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自評,向北交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評表,北交所復核后形成評價結果并公示,同時引入異議申請機制,提升評價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設置激勵約束機制
根據《指引》,北交所將發揮評價結果的激勵約束作用,推動形成“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
對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A的上市公司,北交所將依法依規在再融資、并購重組等方面加大服務支持力度,讓信息披露質量高、經營治理規范的公司更有“獲得感”。比如,對于發行重組業務,申報前加強預溝通服務,實施專人對接并于3個工作日內對相關問題予以反饋;申報后,在符合北交所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給予減少問詢輪次或者不進行審核問詢等支持。對于最近一年信息披露工作評價結果為D的上市公司,北交所將強化監督指導力度,采取電話、發函形式提出改進建議,督促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體現,也是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首要責任主體,承擔著向市場及時、準確、完整傳遞公司運營狀況、財務狀況及重大事項等重要信息的責任。近年來,北交所持續優化和完善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旨在通過提升信息披露的標準化、規范化水平,推動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質量。下一步,北交所將在證監會的領導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扎實推進信息披露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發揮信息披露評價的正向引導作用,推動壓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體責任,切實提升上市公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