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銀行保險違法行為受理與不受理條件明確
銀保監會網站14日消息,為做好舉報、投訴、信訪事項的分類處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舉報處理工作,銀保監會近日印發《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明確舉報處理工作的管理部門和承辦部門,分別負責對舉報處理工作進行管理和辦理。
《辦法》規定,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對于實名舉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需按本辦法要求,履行相關告知程序。對于匿名舉報,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舉報內容及舉報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等情況依法進行處理,不受本辦法規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告知程序。
《辦法》明確了受理與不受理的條件。舉報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予以受理:舉報事項屬于本機構的監管職責范圍;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有銀行保險違法行為的具體事實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處理期間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已經辦結的舉報,舉報人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予以解決的;反映的被舉報人銀行保險違法行為已由其他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或已由本級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過舉報以外的途徑發現并依法處理的;已經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處理的;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辦法》要求,舉報人提出舉報,應當實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