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貴祥: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
中國證券報記者現場提問
圖片來源: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站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在國新辦發布會上回答中國證券報記者提問時表示,要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高效、便捷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劉貴祥表示,投資者保護工作需要持續不懈的努力。最高法正在做兩項工作:關于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杭州中院、南京中院陸續對一些證券糾紛案件采取了代表人訴訟制度,這些案件的審理進展十分順利,提供了實踐經驗。新證券法第95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為下一步完善相應的機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準備和中國證監會聯合開發一個證券糾紛解決的信息化工作平臺,爭取實現從證券糾紛的立案、審理一直到賠償款項的執行,都能夠在線上操作。這個系統一旦建立起來,加上代表人訴訟制度,一定會形成具有中國特色、體現制度優勢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高效、便捷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劉貴祥指出,目前,我國證券市場有1.5億多投資者,證券市場與人民群眾的聯系越來越密切,如何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打擊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加大民事賠償力度,提高違法成本,降低維權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保障資本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既是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所必須,也是營造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所必須。
這些年來,最高法院在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一是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統一證券糾紛的裁判尺度。這些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50多個有關證券方面的司法解釋和政策性文件,僅2019年就出臺了4個有關的司法解釋或司法文件。其中,為打擊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和老鼠倉這樣的刑事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形成了對證券違法犯罪的震懾作用和高壓態勢。
此外,在民事審判方面,去年適應優化營商環境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需要,最高法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一個系統性的、綜合性的文件,既有刑事方面的內容,也有民事方面的內容。從刑事方面來說,明確規定對證券犯罪分子要嚴格控制適用緩刑,依法加大罰金刑這一附加刑的適用,加大經濟制裁力度。從民事的角度來說,這個司法文件的核心內容是保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壓實中介機構的把關責任,禁止欺詐行為。
二是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這幾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不僅依法成功化解了一批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大案要案,而且也依法審理了像“綠大地”虛假陳述、光大證券的“烏龍指”、徐翔操縱市場案等一系列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和示范意義的案件,嚴懲了證券違法犯罪行為,支持投資者合法賠償的主張,也有效維護了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正當經營的合法權利。
三是加強審判機構的建設,提升證券審判的專業化水平。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上海設立了專門的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的設立得到了國內外有關方面的高度評價。江蘇、浙江等地方法院也成立了專門的金融審判法庭,還有很多地方法院成立了專門的證券審判合議庭。設立這樣專門的審判機構,對提高審判人員的專業化水準具有比較大的作用。
四是加強政策引導,堅持把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為此,最高法院先后和證監會發布了兩個共同推進建立證券糾紛非訴解決機制的文件,形成了制度化的工作機制,在化解證券糾紛方面,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最高法院為了推進證券糾紛的化解解決,規定可以采取示范判決+委托調解制度。他說,2016年到現在為止,我們通過多元化解、非訴化解,化解了大量證券方面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