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證監局對福成股份財務負責人“拒簽年報”涉事相關主體開出系列罰單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河北證監局5月17日消息,近日,河北證監局針對上市公司福成股份財務負責人“拒簽年報”事項涉及的相關主體開出系列罰單。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公司財務負責人程靜發出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事先告知書,同時責令李福成限期整改干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的行為;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董事會秘書鄧重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福成股份的年報審計機構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司實際控制人李福成,違規干預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及財務、會計活動,違反《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和《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于實際控制人應維護上市公司獨立性的相關要求,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公司財務負責人程靜作為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未履行簽署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的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法規、違背職業操守,嚴重失職,對市場造成惡劣影響,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福成股份《2021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未如實披露公司獨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良、董事會秘書鄧重輝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永拓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福成股份2021年度年報的審計機構,未能在審計報告出具前獲取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的2021年財務報表,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相關規定。此外,針對公司約50%的采購付款經福成集團相關人員簽字審批的財務不獨立問題,未恰當識別并評估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相關規定。
河北證監局表示,上市公司是在“聚光燈”下經營的。參與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服務的任何人都要有“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投資者”的意識,不得把見不得光的“壞”習慣帶到上市公司來。實際控制人不能隨意插手上市公司經營管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也不能“任性”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審計機構作為資本市場的“看門人”,要勤勉盡責,不能忽視基礎性審計證據的有效性。該案彰顯了監管部門依法從嚴監管、精準打擊上市公司治理亂象、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給市場主體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