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主板市場多手法操縱侵權責任糾紛案宣判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該案系全國首例主板市場交易型與信息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也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該案涉及主板市場證券操縱認定,投資者交易損失與操縱行為的因果關系,投資損失計算方法等諸多新穎法律問題,具有典型意義。
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鮮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70萬余元。由于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勝訴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上海金融法院依據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了相應保全。判決生效后,上述款項可優先用于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最大程度實現證券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
關于鮮言的行為是否導致了原告損失,應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海金融法院從四個方面進行認定。一是鮮言操縱行為的方式、類型、影響期間。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本案中,鮮言具體采用了連續買賣、洗售或對倒交易、虛假申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等四種手法,共同影響了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整體視為一個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且認定其操縱行為屬于拉高型操縱。
二是主板市場證券操縱侵權適用交易-損失兩重因果關系,并適用欺詐市場理論和推定信賴原則。如果投資者能夠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證券操縱行為,投資者在操縱行為開始日之后、操縱行為影響結束日之前交易了與操縱行為直接關聯的證券,即在拉高型證券操縱中買入了相關證券,在打壓型證券操縱中賣出了相關證券,則應當認定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與行為人的操縱具有交易因果關系。
三是證券操縱民事賠償責任的損失計算宜采用凈損差額法,將實際成交價格與真實市場價格同步對比。本案中采用凈損差額法——即以投資者的實際成交價格與股票的真實市場價格之差——計算損失金額。凈損差額法揭示了證券操縱的侵權性質,即操縱行為使股價偏離真實市場價格,使得投資者額外承擔了人為價格與真實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該部分即為侵權人應賠償的因其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投資損失。
四是信息型操縱手法與證券虛假陳述競合的問題。考慮到虛假陳述屬于鮮言操縱行為的一部分,故投資者已在之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獲償的部分,應當在本案中扣除,以避免重復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