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風險評估底稿不完整等 永拓會計師事務所被出具警示函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甘肅證監局網站12月26日發布關于對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徐玉超、王立權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督管理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甘肅證監局對其執業的甘肅金剛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剛光伏”)2021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甘肅證監局調查,相關當事人在執業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
風險評估底稿不完整。審計工作底稿未見銷售與收款循環、采購與付款循環、生產與倉儲循環穿行測試相關審計證據,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檢查程序樣本選取不當。一是注冊會計師執行銀行流水至貨幣資金日記賬雙向檢查程序時,選取的樣本完全一致,不能同時就“發生”和“完整性”認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二是注冊會計師對主營業務收入、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其他應付款、預付款項、存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制造費用等多個科目進行截止性測試時,僅檢查了資產負債表日之前的樣本,未檢查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的樣本。上述問題,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的規定。
分析程序不到位。注冊會計師執行金剛光伏全資子公司蘇州金剛防火鋼型材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型材”)主營業務成本分析程序時,主營業務倒軋表主要內容空白,不能支持該程序審計結論,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的規定。
函證程序不到位。注冊會計師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發出商品、其他應收賬款、其他應付賬款等多個科目進行函證時,存在未回函,且未進行替代測試,或回函顯示存在不符事項,未調查核實的情形,涉及發函金額較大,遠超重要性水平。上述問題,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充分參與審計工作。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組成員未包含簽字會計師王立權;除復核程序外,審計工作底稿未見王立權參與審計工作的記錄,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管理》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甘肅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上述當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甘肅證監局表示,上述當事人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并在收到該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甘肅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