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等 香雪制藥等當事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廣東證監局網站12月29日更新披露關于對廣州市香雪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輝、盧鋒、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廣東證監局調查,廣州市香雪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雪制藥或公司)及相關人員存在以下違規問題。
一是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未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2021年4月29日,香雪制藥公布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出具的有關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專項說明及專項核查意見,披露香雪制藥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永輝控制的廣州市昆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侖投資)及其關聯方存在非經營性占用香雪制藥資金的行為,2020年累計發生金額126232.19萬元,占用資金產生的利息為2222.48萬元,截至2020年期末資金占用余額為64858.35萬元。昆侖投資已通過向公司轉讓資產的形式歸還占用資金和利息。香雪制藥對上述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亦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等相關規定。
二是未及時就對外借款事項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2021年2月2日,香雪制藥公布大華所出具的《保留意見涉及事項影響已消除的審核報告》,披露香雪制藥于2019年12月30日與廣州達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富潤惠德文化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本金為3億元、1.07億元的《借款合同》,但公司直至2021年2月才就上述對外借款補充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分別于2020年3月和12月收回了上述借款。香雪制藥未就上述借款事項及時履行審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相關規定。
香雪制藥實際控制人暨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永輝,財務總監盧鋒,董事會秘書徐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廣東證監局根據相關規定,對香雪制藥、王永輝、盧鋒、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指出,當事人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決定書30日內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