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5911件 收案數呈連年增長趨勢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北京金融法院5月15日通報投資者保護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時指出,北京金融法院自2021年3月18日成立到2023年3月31日,共受理案件16289件,其中涉投資者保護相關民商事、行政和執行案件7651件,占全院總收案數的47%。大部分案件為證券侵權民事糾紛、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和營業信托糾紛案件,此外,還有部分融資融券交易糾紛、金融衍生品種交易糾紛和期貨經紀合同糾紛等。建院以來,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5911件,且收案數呈連年增長的趨勢。
談及涉投資者保護案件主要特點,北京金融法院介紹,案件類型相對集中,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占比較高。建院以來,北京金融法院受理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5911件,且收案數呈連年增長的趨勢。此類案件中的原告為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既有法人,也有自然人,其中以中小投資者居多,群體性較強。被告主體較為多樣,既有發起人、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也有發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還有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在審理中,案件事實復雜,爭議較大,法律適用具有較強的專業性。
案件涉及法律關系復雜,資管類案件真實法律關系認定難度增大。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資產管理領域進入“大資管”時代,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資管業務蓬勃發展,資管產品及交易結構的專業性、復雜性日益增強。金融領域的創新紛繁復雜,資管產品的交易實踐、交易結構和交易范式始終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設定復雜,對應的法律涉及民法典、公司法、信托法、擔保法等多個法律規范,部分金融產品及其運作規避金融監管更具備隱蔽性,糾紛處理上具有金融監管政策與各部門法律交織融合的特點。
金融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損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占有一定數量。金融消費者、投資者是金融市場的主要資金供給者,其權益保護不僅事關投資信心,也關乎國家金融安全。因信息嚴重不對稱、認識能力局限等現實因素,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權益極易受到侵犯。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性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這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對于投資者而言,要樹立風險意識,充分了解投資的相關產品的性質、內容和風險,從事與本人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活動,同時,在交易中注意,從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仔細閱讀相關文件、在購買過程中注意留存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下一步將深入落實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精神,以公正高效和專業化的金融審判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踐行服務保障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職責使命,以高質量金融司法護航中國式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