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期貨業協會會長王明偉建議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
王明偉建議,一是提升《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法律層級,完善投資咨詢監管制度,探索投資咨詢業務開展模式,促進投資咨詢業務發展轉型。目前《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屬于法規性文件,建議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投資咨詢建議范圍和業務形式受限,業務開展能力較弱,盈利能力較差,建議結合境外市場情況、我國法律制度框架和市場發展需求,探索研究投資咨詢業務內涵,推動投資咨詢業務發展。二是在《證券法》修改、《期貨法》制定工作中對投資咨詢業務監管作統籌安排。根據現有監管制度,證券、期貨、基金投資咨詢(顧問)業務分別以《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基金法》為上位法依據,從事同樣投資咨詢業務的不同機構主體適用法規和監管方式各不相同。建議在《證券法》修改和《期貨法》制定過程中,綜合考量,統一投資咨詢業務監管法規,明確業務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