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郭新明建議:修訂企業破產法 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3月2日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建議,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統領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構建系統完整、和諧統一的現代化破產法律體系。
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
對于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的原因,郭新明解釋,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金融業推進現代化建設取得新發展的必然要求。2016年以來,國內僅P2P網貸累計停業及發生問題機構超6000家、小貸公司數量減少近1600家,但社會乃至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能“立”能“退”不能“破”、仰仗國家兜底的認識仍然較為普遍,處置這些問題金融機構大多采取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幾乎不進入破產程序,優勝劣汰退出機制形同虛設。這讓一定數量機構雖然形式上退出市場,但實際上債權債務未得到公平有效清理,退而不清、退而難清,遺留可能發酵成風險事件的隱患,不僅影響金融市場正常預期和平穩運行發展,還會造成道德風險。
郭新明表示,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國家金融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和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國內外經驗教訓反復證明,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識別、預防、控制、化解、處置等各個金融風險治理環節邏輯遞進及金融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和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
三方面修訂企業破產法
郭新明建議,從立法路徑、立法機制、立法內容三方面修訂企業破產法。
具體而言,在立法路徑上,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統領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這既有利于構建較為系統完整、統一和諧的現代破產法律體系,又有利于針對性地解決現行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滿足金融機構對破產規則的特別需求,更為分業梳理完善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適應金融機構種類繁多且不斷豐富發展變化的趨勢規律,預留了立法空間。這也是國際上被廣泛采用的立法路徑。
在立法機制上,郭新明建議,建立與立法路徑相適應的“雙牽頭”工作機制。根據法治中國建設規劃關于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要求,建議全國人大指定專門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領導小組,負責企業破產法的修訂工作。在此機制內,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關于“人民銀行負責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規定,成立由人民銀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發改委、財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參加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起草專班,負責梳理各業務條線以及地方負責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擬定需要通過“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解決的共同事項,實現“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與其他單行法律法規的協調一致。在規則設計上,考慮到各類金融機構有其特殊性,在統籌立法的前提下,適當增強金融機構破產法律規范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在立法內容上,郭新明建議,重點響應金融機構破產對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包括在立法目的上體現包容性、在適用規則上體現統一性、在適用范圍上體現操作性、在申請主體上體現適格性、在申請條件上體現分業性、在監管介入上體現專業性、在清償順序上體現公眾性、在制度配套上體現基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