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麗芬操縱姚記撲克等8只股票 被罰沒逾2221萬元
中證網(wǎng)訊(記者 昝秀麗)廣東證監(jiān)局網(wǎng)站5月13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jù)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廣東證監(jiān)局對江麗芬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審理,廣東證監(jiān)局決定合計對江麗芬沒收違法所得7,092,025.42元,并處以15,118,623.62元的罰款。
廣東證監(jiān)局查明,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江麗芬實際控制使用如下7人名下的10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江麗芬”湘財證券賬戶、“江麗芬”新時代證券賬戶、“江某”光大證券賬戶、“江某”海通證券賬戶、“招某燕”長江證券賬戶、“江某林”長江證券賬戶、“廖某昌”光大證券賬戶、“楊某英”光大證券賬戶、“楊某英”湘財證券賬戶、“王某文”光大證券賬戶。賬戶組資金主要來源于江麗芬家庭資金。
江麗芬利用實際控制的賬戶組操縱股價方面,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江麗芬控制賬戶組利用資金優(yōu)勢,大量申報買入,通過盤中多次大額封漲停、拉抬后封漲停、虛假申報等方式,先后操縱“姚記撲克”“寶鋼包裝”“康躍科技”“蓉勝超微”“彩虹股份”“美爾雅”“新勁剛”“弘高創(chuàng)意”等8只股票股價。
聽證會中和會后,江麗芬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如下:一是其沒有采取《事先告知書》所載的“盤中多次大額封漲停”“拉抬后封漲停”“虛假申報”等三種操縱手法進行交易,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有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二是其交易行為采取“隨行就市”的原則,在其他投資者已經(jīng)拉漲停后以漲停價下單買入,股票漲停與其申買行為沒有因果關(guān)系,其也沒有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三是《事先告知書》也錯誤記載了部分交易數(shù)據(jù),夸大交易下單筆數(shù)。
經(jīng)復(fù)核,廣東證監(jiān)局據(jù)實更正了本案委托時點等交易數(shù)據(jù),但認(rèn)為當(dāng)事人的其他陳述、申辯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廣東證監(jiān)局認(rèn)為,江麗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gòu)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廣東證監(jiān)局決定,對江麗芬操縱“姚記撲克”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775,149.39元,并處以1,550,298.78元的罰款;對江麗芬操縱“蓉勝超微”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4,960,416.73元,并處以9,920,833.46元的罰款;對江麗芬操縱“彩虹股份”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1,073,745.69元,并處以2,147,491.38元的罰款;對江麗芬操縱“美爾雅”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205,346.13元,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江麗芬操縱“新勁剛”的行為,沒收江麗芬違法所得77,367.48元,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江麗芬操縱“寶鋼包裝”的行為,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江麗芬操縱“康躍科技”的行為,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江麗芬操縱“弘高創(chuàng)意”的行為,處以30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