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碼私募殼買賣“全包”服務 發行產品用上“白手套”
“全包”服務:
收購、攬客、交易、工商變更、代持、品牌推廣
“白手套”服務:
買家如需短期代持,一般代持時間不超過6個月
買家如需長期代持,賣方接受“收費代持”
法人收費每年約5千元至8千元,風控、投資總監收費每年各約1萬元
標價70萬元,中介費10萬元,且不接受講價——賣家就這么“傲嬌”。“市場上能轉讓的標的不多,我手頭兒的北京私募就這一家。”中介向中國證券報記者介紹,除了本身價格高昂,賣家對買家的出資能力和人員資質有明確要求:必須有實實在在的出資能力,風控、投資總監等專業角色一個都不能少。
隨著申請登記私募基金的門檻不斷提高,私募殼資源變得稀缺,有些投資團隊為盡快在股市實現價值,愿意為“殼”埋單。中國證券報記者調研發現,在咸魚、淘寶等平臺,中介公司掛出私募殼產品,還推出從收購、攬客、交易,到工商變更、代持(俗稱“白手套”)、品牌推廣的“全包”服務。
何苦重金買殼
所謂的“買殼賣殼”是行業內通俗的說法,通常指想要成立私募的買家,向有意轉讓資質的私募付費后,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近兩年股市局部行情此起彼伏,證券類私募殼的需求量相對股權類私募殼更大一些。
一位在淘寶上掛單的中介稱,他的私募殼注冊地多在一線城市,標價60萬元至90萬元,例如,一家注冊地在北京的證券私募殼標價70萬元,另外收取10萬元中介費。如需中介做工商變更,還得再交10萬元。他不接受議價。
另一家中介提供的產品資料顯示,深圳地區一家名為瑞雪資產的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冊資本1000萬元,旗下有3只存續基金,清盤過2只產品,報價75萬元,另收取10萬元中介費。
對于有意向成立私募的人來說,為何采取買殼形式入行,而不走正規程序自己注冊呢?
一家私募基金的投資總監王立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當下私募注冊程序嚴格,審批時間長,存在的變數大。
私募人士龍亮表示,設立私募面臨嚴格監管。一方面,工商登記不容易。目前有些地方沒有放開對“私募基金管理”類公司的工商注冊;放開的地方往往需要監管部門前置審核,有的地方只允許股權類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工商注冊,不允許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工商注冊。另一方面,在基金業協會登記難度大。目前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高管人員從業能力及過往業績、股東從業背景、股東出資能力、申請機構的展業規劃、申請機構關聯方等有嚴格要求,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難度大,籌備周期長,人力、財力投入成本高。
“因此有些初創團隊在有明確意向投資人的前提下,愿意通過買殼的形式加入私募基金行業。”王立說。
資質不同價差明顯
私募殼的資質不同,價格相應會有很大差異,成立年限、所在地區、有無發行產品、產品歷史業績等因素都會影響殼的價格。王立稱,沒受過處罰、產品發行數量中等、產品無清盤的殼相對值錢。
例如,前述中介在推銷北京的私募殼時,就把“無法律糾紛和在執行案件的證券類私募公司,旗下兩只產品(1只清盤,1只存續),凈值為1”作為宣傳推介的重點。“沒有談價的空間。”北京地區私募殼的稀缺性成為中介大膽要價的籌碼。
相比之下,深圳地區的私募殼資源更多,價格個體差異較大,資質好的殼價格通常60萬元起步。除此之外,能否代發產品也是影響殼價值的重要因素。龍亮表示,通常情況下,沒有異常經營或者違規經營行為,已備案過首只產品,高管人員團隊具備投資能力且團隊穩定的私募殼更值錢。
王立說,當下因為基金業協會對買殼視為新成立,因此買賣殼之后,新股東通常先以“受讓部分股份+代持”的形式,獲得對私募公司的實際經營權。
據中介介紹,買家如果需要短期代持,一般代持時間不超過6個月。小股東、法人的工商變更20天就可以完成,隨后便可以發行產品。買家如果需要長期代持,賣方也接受“收費代持”,法人收費每年約5千元至8千元,風控、投資總監收費每年各約1萬元,價格可以談判,但到期續費需提前溝通。
“可以變更一位小股東及法人,先發一只產品,過段時間再變更實控人及高管,這樣您就可以更快地把產品發出去。”中介補充道。
中介還宣稱,可提供“全包”服務,“我們有品牌推廣渠道,費用很低,品牌推廣也是基于10年的品牌推廣能力所增加的服務項目,不會給您增加很多費用,而且能帶來更多效益。”
買賣背后的巨大風險
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自2018年下半年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突破24000家以來,截至2021年6月底,備案在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4476家,3年來沒有大幅增長。此外,因紀律處分、異常經營及失聯等情形,不斷出現私募機構被協會注銷的情況。
基金業協會日前發布的《關于加強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從業人員資格注冊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員工總人數不應低于5人,申請機構的一般員工不得兼職。這進一步提高了申請登記的門檻,也讓一些投資人轉而動起購買私募殼的念頭。
睿揚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主任孫龍龍表示,單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變更本身并不違法,但不符合行業監管及自律的相關精神。在此過程中,如果存在代持或者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控制權后從事違法違規活動,則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法規。
孫龍龍介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變更的相關要求目前主要體現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8年12月更新)中。實務中,監管自律層面對該種行為限制比較嚴格,目前基金業協會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核中,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能不僅要求申請機構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實際控制人變更”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還會要求按照“登記須知”對申請機構整體情況逐項發表法律意見,相當于按照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標準進行重新申報。2018年6月,基金業協會發布聲明,堅決打擊私募殼買賣行為,一些中介機構和個人打著“登記備案包通過”“保殼服務”等幌子收取服務費都是騙局。
孫龍龍表示,大多數私募殼買賣雙方采取分階段逐步交割方式。買賣殼后的遺留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目前監管機構不提倡買賣殼,因此可能無法通過基金業協會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這道關,存在無法設立新產品的風險;二是殼本身存在或有債務等潛在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