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就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黃一靈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黃一靈)1月19日,上交所公告稱,為落實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擴大股票互聯互通標的范圍的共識,持續優化完善互聯互通機制,上交所擬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月2日。
本次實施辦法修訂合計新增5條,修訂15條,主要包括四大方面內容。一是修改滬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圍。修改第十七條、第七十條,明確滬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圍。新增第十八條,明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滬股通條件。
二是修改滬股通、港股通股票調整機制。一是滬股通方面,修改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新增第二十一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入機制;新增第二十二條,修改第二十三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出機制;修改第二十四條,明確滬股通股票調整公布時間。二是港股通方面,修改第七十三條,修改港股通股票調出情況,以涵蓋小型股指數成份股的情形;新增第七十四條,增加關于小型股指數成份股市值測算及調整安排的表述。
三是增加用語定義。在第一百三十二條中增加關于股票調整考察日、滬股通股票定期調整生效日等定義。在第一百四十三條中明確規則中“考察日前”包含考察日當日。
四是其他適應性修改。由于增加了股票調整考察日的概念,為以示區分,一是將原規則中“定期調整考察截止日”改為“ETF定期調整考察日”,涉及條款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和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條;二是將原規則中“考察日”改為“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股票首次納入考察日”,涉及第七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