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規范央企采購管理 強化對科技創新支持
證券時報記者 江聃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性能價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綜合成本最優為目標,進一步明確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和管控要點,切實規范中央企業采購行為。文件還完善了央企發揮采購對科技創新支撐作用的規定,要求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央企采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指導意見》要求央企堅持依法合規采購、堅持公平公正、堅持競爭擇優、堅持協同高效。同時從部門規章層面,明確了除招標方式外的四種非招標采購方式定義及適用范圍,即詢比采購、競價采購、談判采購和直接采購,為央企規范非招標采購提供了政策依據。
《指導意見》提出,對于不屬于工程建設項目的采購活動,未達到《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所規定的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建設采購項目,以及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央企除自愿采取招標方式外,應當采用四種方式中的一種進行。
在既往規定基礎上,《指導意見》明確,對于原創技術策源地企業、創新聯合體、啟航企業等產生的創新產品和服務,在兼顧企業經濟性的情況下,可采用談判或直接采購方式采購,鼓勵企業預留采購份額并先試先用。同時,明確在衛星導航、芯片、高端數控機床、工業機器人、先進醫療設備等科技創新重點領域,充分發揮央企采購使用的主力軍作用,帶頭使用創新產品。
《指導意見》也鼓勵央企更好履行社會責任,提出央企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不得違法限定供應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限制中小企業參與采購活動。鼓勵央企通過預留采購份額、優先安排價款支付等方式給予中小企業積極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