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興業證券哈爾濱一營業部被處罰
趙中昊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趙中昊)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友誼路證券營業部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關于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的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給予其警告處分,并罰款5萬元。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