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修改券商債券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
6月1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中證協”)發布修改后的《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質量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對證券公司開展公司(企業)債券(以下簡稱“債券”)承銷與受托管理業務的內控管理、執業質量與服務能力等情況進行評價,促進證券公司履職盡責,提升債券業務執業質量,提高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評價辦法》主要做了五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圍繞發行定價利率指標以及有關扣分要求,將發行定價利率指標以證券公司評價期承銷的債券發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個交易日內與該債券中證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離程度為依據。
二是扣分更加精準。設定負向申報質量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2分,扣至0分為止。證券公司出現因債券項目申報質量差,被交易所以函件等形式提醒的,每出現1次扣0.5分;被約談、現場督導的,每出現1次扣1分。
三是加大扣分標準。設定風控實效指標為扣分項指標,初始分為5分,扣至0分為止。按照證券公司在評價期末受托管理違約債券規模與評價期末受托管理債券總規模的比例從大到小進行排名。
四是細化加分方向。設定受托管理風險處置指標為加分項指標,初始分為0分,滿分不超過6分。證券公司能夠發揮主動管理職能,在配合風險處置、及時發現風險苗頭,主動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在風險處置中實效明顯的,每涉及1個債券項目,加2分。
五是提升證券公司承銷綠色及低碳轉型債、科技創新債的加分分值,適當調降其他分項的加分分值,同時調整各分段排名的計分方法。如民營企業債將從大到小前20名分為4檔,分別加2—0.25分,排名在21名及以后的加0.1分,主承銷項目數為0的不加分。“一帶一路”債、鄉村振興債、產業債、創設信用保護工具規模將從大到小前20名分為4檔,分別加2.5—0.5分,排名在21名及以后的加0.25分,主承銷項目數或創設規模為0的不加分等。
中證協指出,評價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形成每家證券公司的基本評價結果。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據證券公司評價得分高低,評價結果分為A、B、C三類并公示。原則上年度評價時得分從高到低排名前20%的證券公司劃為A類,評價得分從高到低排名后20%的證券公司劃為C類,排名中間部分的證券公司劃為B類。
按照慣例,監管部門將加強分類評價結果運用,引導證券公司不斷提升債券執業質量,進一步增強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