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九方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出具警示函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重慶證監局網站1月5日發布關于對重慶九方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重慶永安信九方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系企業管理的基金產品。截至檢查日,企業未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至2017年二季度期間該基金各季度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和投資組合情況等季報信息,未向投資者披露2016年該基金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投資者賬戶信息、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等年報信息。也未向投資者披露重慶永安信九方投資中心(有限合伙)2017年10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清算的信息。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基金業協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重慶證監局表示,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企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企業應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重慶證監局指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