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通報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長薛峰3月23日通報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情況時表示,十大典型案例是從北京金融法院2022年度審結的八千余件案件中精選出來的,均具有一定的規則創設意義和示范價值。10個典型案例中,既有涉及金融借款、委托理財、保險和涉金融股權糾紛的金融民商事案例,又有不服“一行兩會一局”行政行為的金融行政案例,還有以新類型權益為標的的金融執行案例。
具體來看,一是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理念,助力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勵某某、大連遠洋漁業金槍魚釣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明確了對于通過金融機構作為投資人以對賭協議等交易安排確定的固定收益投資回報,應以實際資金投入為基數,在年利率24%的合法范圍內予以支持,而對于超過部分及金額不予支持,秉持了尊重商業判斷、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很好的平衡,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
二是堅持服務金融市場發展的理念,促進金融市場在法治軌道健康發展。如黃某某訴北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對債務加入的不同情形及其對應的訴訟時效的認定,兼顧了債權人與債務加入人的利益平衡以及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對訴訟時效制度在債務加入領域的運用具有指導意義。尚某某與張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保底條款無效,并區分保底條款與虧損發生后所簽賠償本金和收益條款的功能,認定在后的虧損負擔協議的影響限于當事人之間,不違背公序良俗,應屬有效。該判決思路兼顧金融風險防范與當事人意思自治,發揮了司法定分止爭、穩定預期、規范市場的作用。
三是堅持守住風險底線理念,監督支持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侯某某不服中國人民銀行政府信息公開案中,明確了在行政機關能夠舉證處理相關事務的流程信息、當事人認可收到信件且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其收到了信件郵寄的具體材料,使得行政訴訟雙方舉證責任更加清晰明確。
四是堅持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理念,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金融司法需求。始終站穩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人民立場,依法追究違法違規金融行為法律責任,把握好民法上的平等保護與傾斜保護、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的辯證關系,傾斜保護金融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權益,通過發揮金融審判職能,不斷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如董某某與北京中融鼎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了私募基金銷售者適當性義務的內涵和審查標準,厘清了募集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時點及締約過失責任,有力地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在投資市場更好地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訴張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一案中,主審法官在厘清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之間區別的基礎上,明確了交強險項下追償權行使的規則,有利于促進強化交強險的社會保障功能,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吳某某不服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復議案,探索落實行政訴訟有關實質解決爭議的立法宗旨,在庭審審理爭議行政行為的同時,抓住爭議的核心,調查了解引發行政爭議的市場行為,促動雙方當事人反思自己的行為,并共同努力解決行政爭議,既維護了金融監管機構執法權威,又充分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取得案結事了政和的良好社會效果,彰顯了執法司法的人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