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沙雁:加大證券違法行為立體化追責力度
日前提請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增強資本市場內在穩定性。多位代表委員認為,以更嚴的監管持續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將有利于增強資本市場內在穩定性,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長沙雁建議,進一步加大對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證券市場重大違法行為立體化追責力度;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
不斷提高違法成本
近年來,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當前違法違規成本偏低的背景下,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各類證券違法犯罪亂象仍時有發生。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通過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等方式謀取非法利益,不僅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影響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對此,沙雁建議,進一步完善與財務造假、資金占用相關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釋、民事賠償規則等,形成完善的立體化追責體系,不斷提高違法成本,從制度源頭解決違法成本低、“入罪難”等問題,充分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一方面,建議進一步完善與財務造假相關主體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加大對財務造假相關主體立體化追責。
具體而言,第一,將欺詐發行證券罪由刑法的“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詐騙罪”,并提高欺詐發行證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期,提升至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第二,完善對第三方配合造假行為的刑事追訴標準,對于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等第三方主體協助發行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依法以欺詐發行、合同詐騙、虛假提供證明文件等犯罪的共犯、從犯予以刑事追責。第三,強化財務造假相關方的民事賠償責任。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及高管職務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若董事及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建議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或公布指導性案例等方式,明確該條款的具體司法適用標準,探索由投資者依據該條款規范直接向配合財務造假的第三方主體的董事及高管主張民事賠償。
另一方面,建議針對背信罪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資金占用的刑事追責。
具體而言,首先,細化兜底條款。對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一款第六項兜底條款的“采用其他方式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予以解釋,采用“定性+兜底條款”結合的方式,將資本市場中常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在沒有真實交易背景或者明顯有悖商業邏輯情況下,要求公司以各種方式提供資金福利、償還債務”等各類直接、間接資金占用行為予以納入。其次,明確“重大損失”。針對資金占用的特殊情況,將“占用上市公司巨額資金,長期拒不歸還,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認定為重大損失的一類情形,并明確巨額資金、長期的具體認定標準。另外,對“明顯不公平的條件、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等原則性條款予以進一步細化解釋。
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建設
近年來,證監會緊扣資本市場實際,大力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制度建設并取得了重要進展,但仍然面臨一些問題。一方面,《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市場參與主體的誠信意識有待加強,部分市場參與主體對其應承擔的誠信義務和責任不明晰。
另一方面,相關部委間的聯動懲戒和協同監管的力度有待加強。誠信信息記錄范圍、信息主體和內容覆蓋面、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共用方面仍有改善空間,協同監管“組合拳”功能未能充分發揮。
沙雁認為,建設誠信資本市場離不開立法保障和嚴格執法,建議從以下四方面加強信用建設。
一是明確將資本市場誠信建設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提升市場主體對資本市場誠信情況的重視程度,強化資本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制度供給。
二是建立健全資本市場信用承諾制度,形成穩定、可預期的資本市場規范體系。將發行上市審核、持續監管各環節相關主體對申報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作出的信用承諾及其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三是持續增強對市場主體失信行為的糾察力度和懲戒力度。研究將資本市場違法失信行為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進一步強化“失信名單效應”,尤其對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主體加強規制,形成讓資本市場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更大監管合力。
四是積極探索守信激勵引導,更好地發揮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的功能和作用。試點誠信狀況評價運用制度,在融資等環節建立差異化機制,引導各市場主體誠信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