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擬四維度優化退市指標:新增市值低于3億元退市指標 年報不保真或被退市
中證網訊(記者 黃靈靈)12月14日,深交所對《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了修訂,進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并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退市新規擬從四維度完善退市指標。
第一,優化交易類指標。一是優化面值退市指標,“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修改為“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避免“股票面值”可能存在的理解歧義。二是新增“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深交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的退市指標,進一步充實交易類退市指標,充分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
第二,優化財務類指標。一是新增“扣非前后凈利潤孰低者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1億元”的組合型退市指標,取消單一凈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指標,從盈利能力、營收規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進行多維度考察,壓縮已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依靠非經常性損益規避退市的操作空間,推動僵尸空殼企業出清。同時,明確營業收入應當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
二是財務類退市指標之間交叉適用,實現快速出清。修訂后的財務類退市指標包括:凈利潤加營業收入的組合指標、凈資產和審計意見類型。上市公司因出現上述任一情形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次一年年度報告披露后,觸及上述任一情形的,深交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三是新增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財務造假退市風險警示情形。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情形的,則在公司披露處罰決定書后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并根據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的年度報告情況,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決定公司股票退市。
四是明確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準。即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次一年財務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深交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第三,優化規范類指標。一是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退市指標。若上市公司出現上述情形被深交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的,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后兩個月依舊未改正的,深交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同時,進一步明確了重大缺陷的具體情形,包括: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惡劣影響及深交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中小企業板原“三次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相應刪除。
二是新增“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的退市指標。若上市公司出現上述情形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后兩個月依舊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深交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第四,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類指標。新增造假金額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加大對重大違法公司的打擊力度,結合近年來財務造假案例情況,從凈利潤、利潤總額和資產三方面明確具體標準:“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
此外,深交所優化可轉債退市條件。新證券法刪除了債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相關規定,考慮到可轉債具有股票和公司債券的雙重屬性,本次修訂取消可轉債暫停上市安排,不再對可轉債另行規定終止上市條件,明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