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法庭庭長袁銀平:落實好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要解決好四個問題
中證網訊(記者 林倩)9月4日,以“落實證券法實施 促進投資者保護”為主題的第三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以線上“云論壇”形式舉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金融法庭庭長袁銀平表示,落實好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要解決好四個問題,包括訴訟便利的問題、證券糾紛多元化解的問題、保障投資者訴訟權利的問題、信息化建設的問題。
袁銀平指出,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是一個新生事物,如何增強制度吸引力,使各方主體感受到新制度管用、好用,必須做到三個便利:一是要便利投資者集體維權。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因為適用默示加入,這對于便利投資者訴訟是天然的制度優勢。二要便利投保機構參與訴訟。三要便利法官辦案。
關于證券糾紛多元化解的問題,袁銀平介紹稱,深圳中院程序指引構建了“15233”工作體系,針對不同的案件情況,提出了解決群體性證券民事糾紛的系統化方案。方案的重點在“1”和“5”。其中“1”即1個前置程序。將“調解優先”作為前置程序,并將調解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訴中邀請等方式,充分調動市場專業資源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15233”中的“5”即5大審理機制,包括代表人訴訟機制、合并審理機制、示范判決機制、支持訴訟機制、公益訴訟機制,供法院和當事人靈活選擇適用或綜合適用。
對于保障投資者訴訟權利的問題,袁銀平指出,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投資者的知情權、退出權、聽證權、異議權、上訴權等均作出了全面的規定,深圳中院程序指引對投資者的各項訴訟權利也進行了具體的安排。
最后,關于信息化建設的問題,袁銀平認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涉及的當事人地處天南海北,其中的損失計算、賠付兌現等工作量巨大。深圳中院正在推動智慧法院建設,將建立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解決平臺,推動建立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之間的信息交互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