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健全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表示,我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尚未健全,金融創新在滿足消費者金融需求的同時,積累了一定風險隱患。他建議,健全法律制度體系,統一管理規則與分類標準;多部門協同治理,建立復雜產品統一協調監管機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
在健全法律制度體系方面,殷興山建議,統一管理規則與分類標準。在新修訂相關金融立法時體現適當性規則要求,并加快推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進程。現階段,先整合各層級制度規范中關于適當性原則的規定,明確并細化適當性管理規則和要求。建立金融消費者、金融產品分類標準,如分為禁止招攬客戶(負債投資、未成年人等)、謹慎招攬客戶(老年人等低凈值人群)、普通投資者、準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等大類。
在統一監管尺度方面,殷興山建議,多部門協同治理,建立復雜產品統一協調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國務院金融委的作用,針對復雜金融產品建立全面、統一的監管協調機制,對金融消費者、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實施穿透式監管。
針對金融機構落實規則不到位的問題,殷興山表示,應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穩慎推進金融產品創新,開展多維度風險評估,避免創新成為新的風險源。根據風控能力設定金融產品銷售規模與種類,建立及時止損機制。從金融消費者、金融產品及兩者適當性匹配三個方面構建適當性評估體系,合理劃分金融產品、金融消費者風險等級,分別設定與其相適應的風險測評問卷,提高匹配效率。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充分披露金融產品真實信息、風險等級及可能的損失,不得“勸誘”銷售復雜產品。
針對金融消費者責任意識淡薄的問題,殷興山建議,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金融管理部門與金融機構應拓展線上線下消費者教育渠道,在宣傳普及金融知識的同時,將重點放在識別金融風險、遠離非法金融活動等方面,在強調“賣者盡責”前提下開展“買者自負”教育,培育金融消費者科學理性的金融投資理念,增強自主決策、責任自擔、理性維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