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天際股份、吳錫盾、楊志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廣東證監局網站6月24日公布關于對廣東天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際股份)、吳錫盾、楊志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廣東證監局調查,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天際股份控股股東汕頭市天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天際)通過公司供應商借款的名義非經營性占用天際股份資金合計8200萬元,直至2021年4月才歸還相關款項和利息。天際股份對上述關聯方資金占用事項未履行審批程序,亦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等規定。
天際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吳錫盾,財務總監楊志軒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天際股份、吳錫盾、楊志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并抄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廣東證監局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