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對星之福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余世鵬
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中證網訊(記者 余世鵬)廣東證監局4月27日發布公告,因北京星之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星之福科技”)未披露財務顧問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核查意見,決定對星之福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顯示,2021年12月31日,星之福科技與珠海和佳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佳醫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郝鎮熙、蔡孟珂簽訂了《控制權轉讓協議》,受讓郝鎮熙、蔡孟珂持有的占和佳醫療總股本16%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東權益。同日,星之福科技與郝鎮熙、蔡孟珂簽訂了《表決權委托書》,約定自委托書出具之日至標的股票交割日,郝鎮熙、蔡孟珂將其持有的占和佳醫療總股本21.25%股份的全部表決權、提名和提案權、參會權、會議召集權、征集投票權以及除收益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不可撤銷、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給星之福科技。2022年1月11日,星之福科技披露了《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但至今未披露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內容的核查意見。
廣東證監局認為,星之福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九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對星之福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星之福科技應及時改正,聘請財務顧問對上述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內容出具核查意見,在改正前不得對能夠實際支配的和佳醫療股份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