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在公司年報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等 中新科技監事被出具警示函
中證網訊(記者 昝秀麗)浙江證監局網站1月18日發布關于對陳維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維建作為中新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新科技或者公司)監事,未參加審議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的會議,未對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發表意見,未在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此外,也未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陳維建存在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情形。
以上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維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指出,陳維建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要求,忠實、勤勉履行上市公司監事的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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