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明確“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款”的基本規則
證監會6月7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裁量,統一執法尺度,增強裁量公開性,實現裁量公正,證監會系統梳理近年行政處罰實踐、廣泛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充分借鑒國內外成熟經驗,研究制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規定了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并對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新舊法律適用、立體追責、行刑銜接等與行政處罰裁量相關的事項作出規定。
規范行政裁量權
規范行政裁量權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一環。
2021年,“兩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強統一執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執法行為”。
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2022年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也都就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提出相關要求。特別是在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2022年出臺的期貨和衍生品法大幅提高對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形勢下,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切實做到標準統一、梯次合理、公開透明,對于規范行政執法,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在系統梳理近年行政處罰實踐、廣泛調研聽取各方意見建議、充分借鑒國內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研究起草了《裁量基本規則》。
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
《裁量基本規則》共二十六條,主要包括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等內容。
具體來看,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基本要求。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行政處罰裁量的定義、行使裁量權應當遵循的指導原則和裁量政策。
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對其含義和劃分方式作出明確,并分別規定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節的,規定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后進行處罰。
結合證監會行政處罰實際,明確裁量相關規則。其中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則、共同違法人的處罰規則、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則等。關于行為個數和處罰次數問題,明確了“一個違法行為給予一次行政處罰”和“一事不二罰款”的基本規則。關于新舊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了“從舊兼從輕”和“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的適用新法”的基本規則。結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國辦印發意見等文件要求,明確推進“立體追責”和“行刑銜接”的基本要求,明確中國證監會對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進行監督、指導。